【金融街發布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《關于部分非銀機構差異化適用公司治理等相關監管規定的通知》答記者問
《通知》要求非銀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按照監管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、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、持續增強資本管理能力、提升內部管理水平、著力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。
新華財經北京9月30日電 近日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《關于部分非銀機構差異化適用公司治理等相關監管規定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一、《通知》的出臺背景是什么?
答:由于非銀機構在功能定位、業務模式、風險外溢性等方面與商業銀行有較大差異,目前已出臺的公司治理、資本管理等監管法規制度中均規定非銀機構參照執行,但未明確執行標準。為明確非銀機構適用公司治理、資本管理等監管法規的具體標準,實施精細化監管,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,金融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,按照風險為本、問題導向、實事求是的原則,研究制定了《通知》。
二、《通知》主要內容有哪些?
答:《通知》要求非銀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按照監管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、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、持續增強資本管理能力、提升內部管理水平、著力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。在此基礎上,結合當前行業發展實踐,明確非銀機構適用公司治理、關聯交易和資本管理等監管規定的標準。
主要包括:一是對于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、一致行動人合計全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非銀機構,不強制要求董事會人數最少為五人。二是對于股權較為集中的非銀機構,對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數量占比,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,并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獨立董事、外部監事的人數。三是在有效保障全體主要股東的董事、監事提名權的基礎上,不限制其再提名獨立董事、監事。四是允許未上市的非銀機構不設置董事會秘書。五是建立符合非銀機構業務經營特征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。六是適當調整部分資本管理規定,以契合非銀機構的經營特征和風險水平。
三、調整適用非銀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定主要基于哪些原因?
與商業銀行股權相對分散不同,非銀機構股東數量相對較少,股權較為集中,很多非銀機構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50%,股東數量不到5名,實踐中很難做到由不同股東分別提名董事、監事。非銀機構也不直接吸收公眾存款,主要經營融資租賃、消費金融、汽車金融、貨幣經紀等特定領域或聚焦服務企業集團成員單位,風險外溢性相對較小。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,《通知》在充分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基礎上,允許非銀機構結合實際、建立簡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,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,提高運營效率。
同時,為確保不因差異化適用而放松監管尺度和管理要求,《通知》也明確提出,非銀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《通知》未作出差異化安排的其他監管法規規定,通過適當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,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,防范一股獨大、大股東不當干預等風險。
下一步,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監管引領,及時評估監管要求調整適用情況,對監管要求落實不到位、理解不當、執行走偏等問題予以糾正。同時,根據非銀機構自身性質、功能定位、股權結構、業務經營模式等特點,持續完善非銀機構監管法規制度體系。
附:《關于部分非銀機構差異化適用公司治理等相關監管規定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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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幸驪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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